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它行政行为的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行为
序号 |
类别 |
具体事项 |
1 |
行政许可 |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2 |
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含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民办学校办学范围变更、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民办学校机构名称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
3 |
行政确认 |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评估 |
4 |
行政其它 |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 |
5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理 |
6 |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或中断义务教育学业审批 |
7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的处罚 |
9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10 |
对违反法律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业证书的处罚 |
11 |
对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处罚 |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3、主要法律法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条款。
(二)其他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序号 |
具体事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等依据 |
1 |
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 |
仲裁、
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 |
2 |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不服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的 |
申请复核、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3 |
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社团组织工作人员与所在机关单位因履行聘任(聘用)合同、解除人事关系等发生人事争议的 |
特定类型的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2013年6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
|
4 |
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处分的 |
申请复核、 特定类型的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12日人社部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
5 |
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或认为有关政府部门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特定类型的申诉、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 |
6 |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或认为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特定类型的申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五条、第六十三条。 |
7 |
代课教师及其他编外聘用人员因被辞退,要求经济补偿,或享受医疗、养老保险待遇等有争议要求赔偿损失的 |
特定类型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 |
8 |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享受相应待遇的 |
行政确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五条。 |
9 |
劳动者与教育系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辞退争议、聘用合同纠纷等)的 |
特定类型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
10 |
因学生人身伤害及非正常死亡申请赔偿补偿的 |
特定类型的调解、
仲裁、
民事诉讼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11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划分有异议的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条款。 |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的行为。
序号 |
具体事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等依据 |
1 |
反映检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
行政处罚、 行政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
2 |
反映检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
行政处罚、 行政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镇江市民办幼儿园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条款。
|
3 |
反映检举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
4 |
反映检举民办学校、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擅自招生、违规收费、违规办学等问题的 |
行政处罚、 行政监察、 立案侦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12日教育部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 等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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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反映检举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或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6 |
反映检举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等的 |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
7 |
反映检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
行政处罚、 行政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
8 |
反映检举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以及单位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 |
9 |
反映检举国家考试应考者考试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 |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二十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10 |
反映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社会保险、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不配备应有劳动保护措施等的 |
劳动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一条。 |
11 |
反映中小学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教辅材料征订问题等违反《义务教育法》的 |
行政处罚、 行政监察、 立案侦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09年7月29日江苏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
12 |
反映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等的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监察、 立案侦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条款。 |
13 |
反映和检举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 |
纪律检查、 立案侦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条款。 |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或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
1、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公开教育领域有关政府信息的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有关教育考试信息、复核有关成绩信息的
(二)法定途径:信息公开、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四、信访渠道类投诉请求
(一)具体投诉请求
对有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上述职务行为的(依法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除外)
(二)法定途径:信访(不服信访答复意见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三)主要法律法规等依据:《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