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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的三项规定
 

(2008—2009学年度试行)

 一、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

确保小学生在校活动时间每天不超过6小时(1-4年级应适当减少),初中学生在校活动时间每天不超过7小时。保证小学生、初中生每天分别有9小时以上、9小时的睡眠时间。

1.严格控制学生到校、离校时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活动总量的规定确定作息时间表,其中:小学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45,放学时间不晚于16:30;初中生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15,放学时间不得晚于17:30(春秋季5月1日9月30日不得晚于18:00)。学校不得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

2.切实加强学生中午活动时间。中午应保证学生有1个半小时的休息或活动时间,不得利用中午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集体上课、补课或集体组织学生“午自习”,挤占学生活动、休息时间。各校要尽力开放图书室、电脑房以及各类体育、艺术活动场所,并安排好指导教师,做好安全指导工作,让学生有充分发展个性的时间和空间。

3.严格控制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禁止上夜自习,任何学校均不得组织学生到校晚自习。有寄宿生的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得组织学生集体晚自习,中高年级学生的晚自习时间要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寄宿生的晚自习时间要控制在1.5小时以内,保证在校学生有充足的睡眠时间。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中小学校要按照省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严格做到:

1.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增减课时;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增减科目。不挤占体育、艺术(包括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课时用于其他学科的教学。

2.坚持按课程标准进行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提前结束课程或搞突击教学。

3.确保全体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运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课,将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形成制度。学校要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确保全体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运动时间,切实增强学生体质。

三、严禁利用假期违规补课和收费。切实树立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的意识,规范收费,共创和谐秩序。

1.不得在假期补课。除允许初三年级在学生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利用周六上午半天时间整班补习外,其余各年级学生双休日均不得组织此类形式的文化课补习。周六开设的选修课或组织的兴趣小组活动、社会实践等,时间不得超过半天。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旅游、参观,或因特殊原因,周六上午的活动内容需要调整到其它时间段,应事先上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2.认真做好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学校教育要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要关注每一个孩子的进步,鼓励教师因材施教,重视个别辅导,平时要针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多进行辅导和帮助,不歧视、不排斥、不放弃。办学条件具备的学校,可在家长同意、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利用周六上午半天的时间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文化课补习。补习人数不超过年级学生总数的10%(民办学校不得超过3%),要把参加补习学生的姓名、学业状况、家庭联系办法等信息上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以备查验。

3.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补课费。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周六上午)的学习活动,都应该纳入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

4.严禁变相进行补课或培优。学校或教师、教育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一律不准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或培优,严禁学校举办、在职教师参与与举办或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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