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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苏教督〔2008〕2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及教育部、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 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的重要前提;是确保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保证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实现的强有力的法制监督和制度监督。
   2. 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督导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是管理教育工作的重要方式。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在现代教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做到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
   3.教育督导是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教育督导对建立专业化的学校教学监督指导体系和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规范办学行为,纠正推进素质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偏差具有不可替代的监督和激励作用。教育督导要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方面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工作机制
   4.建立分级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工作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导与服务相结合。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以督政、督教为主,切实指导各地的督学工作,逐步实行督政与督学、督教与督学相结合;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督政、督教、督学并重;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切实抓好督学工作,认真做好对乡镇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工作。
    5. 建立健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建立健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促进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依法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各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进行抽查,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考核标准。
    6. 建立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制度。根据教育规划和年度教育工作计划,对年度完成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任务,解决当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导,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水平,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范教育资源配置,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
    7.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重点开展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公用经费保障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督导,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障。
    8.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督导制度。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中心任务。各地要制定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学校、教师评价标准。要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齐开足课程,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思想,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促进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要建立县域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督导监测制度,制定县域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监测标准,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督导监测的针对性,加大对影响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薄弱环节的督导。要认真做好中小学综合督导工作,积极开展中小学发展性督导的实践和研究。
   9. 紧紧围绕省确定的教育重点工作、年度中心工作和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分析工作态势,提出工作建议,为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决策服务。
    10.建立省督学责任区制度。根据行政区划确定省督学教育督导责任区,省督学负责对责任区内的日常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并按照工作职责,提出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
    11. 建立督导结果报告、通告、公告和公示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活动,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反馈督导结果,下发整改意见书。重要督导活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12. 不断创新教育督导工作运行机制,探索教育督导工作新方法。认真总结督导工作经验,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各类各项教育督导工作规程,将教育督导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局,注重联系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预见性,注重过程督导和提前督导,实行督导评价标准中的“一票否决”制,完善督导检查限期整改制度。建立和健全教育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督促和引导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13. 切实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各地要依法成立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地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地教育督导工作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贯彻实施情况,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结构比例要科学合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14. 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较高、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育督导队伍,推进督导队伍的专业化进程。各地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按照督政、督教、督学的工作任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督学。要制定督学的聘任办法,严格按督学的任职条件选配督导人员,不断充实和更新督学队伍。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督学参加各级培训和学习考察。加强教育督导信息交流,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督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切实提高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
    15. 要坚持依法督导,不断规范督导行为。教育督导部门在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安排工作内容,选择工作方式,反馈督导意见,提出整改要求,运用督导结果等方面,都要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具体开展教育督导活动时,要深入实际,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做到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评价与服务相结合,切实提高教育督导的实效性和权威性。教育督导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恪尽职守;要敢于查实情,讲真话,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勤奋学习,服务基层,树立教育督导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16.各级政府要设立教育督导专项经费,把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7.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教育督导人员创设良好的工作条件,及时向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文件、信息资料,使督导人员更好地履行教育督导工作职责。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要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政策,更有效地为教育发展服务。要为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教育督导、调研工作等提供便利条件。
   18.要重视督导结果的运用,将督导结果作为政绩考核、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予以处罚。
    19. 建立完善教育督导表彰制度,定期表彰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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