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拟定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监督。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和地方高等教育;指导协调辖市、区和市各部门、单位的教育工作;协调在镇省属高校和中专校的工作,并提供服务。
(四)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城乡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五)提出市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教师奖励基金及其他由市统筹的教育经费的安排计划,统筹管理省下达的专项经费;对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归口管理对本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六)协助指导在镇高校、中专校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做好高校的稳定工作;指导辖市、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负责教育系统统战工作和民主党派建设工作。
(七)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管理与建设工作;组织指导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负责局直属单位教职工的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和教师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新教师的招聘录用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市的各类学历教育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各类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验证工作。
(九)归口管理出国留学和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指导全市学校德育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后勤工作、体育卫生工作、美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在镇高校、中专校的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在市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市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
(十二)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监督检查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指导全社会的普通话推广工作,为社会提供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评估服务。
(十三)规划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的科学研究,协助做好高新技术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十四)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